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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关于水利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7 11:09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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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务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打造“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根据《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水利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工作作进一步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投标和履约保证的交纳形式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和履约保证可采取多种形式,如现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不得限制交纳投标和履约保证的形式。

       二、投标和履约保证的交纳额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和履约保证额度,额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投标人自愿采取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保证的,为减轻投标人负担,招标人可适当降低保证额度。

       三、投标和履约保证的接受

       投标和履约保证的接受方应为招标人。在实践中,投标人自愿采取现金作为投标保证、招标人账户设立确有困难或没有其他接受方式的,招标人可委托代理机构代收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并负有资金安全和及时退还的监督责任。

       四、投标和履约保证的审查

       对于采取保险保函、担保保函等非现金或银行保函作为保证形式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约定担保人的资质、财务状况等条件,并负有审查责任,确保担保人具备保证能力。

       五、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人自愿采用现金形式作为投标和履约保证的,保证到期时,招标人应及时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完工验收后,及时予以退还。

       六、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投标和履约保证的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予以通报。市城乡水务局将对全市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和履约保证工作进行抽查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给予及时纠正,同时约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招标人负责人,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发现多次违规2次(含)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给予暂停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代理业务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代理业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要以优化、提高全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为己任,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业务,努力打造公平稳定、便捷高效、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营商环境进入全国一流行列。

 

济宁城乡水务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