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务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14〕18号,2017年7月25日修订)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济宁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水务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的,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书面材料。其中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提交《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异议书》;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异议事项向异议人作出书面答复。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结果的答复涉及需重新招标或评标无效的,在作出答复前应先报该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不接受非书面投诉和匿名投诉。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投诉。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填写《济宁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告知投诉人。
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应当提供招标人的异议答复复印件。未提供招标人异议答复复印件,或已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但尚未超过招标人应答复的规定期限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半年将投诉处理情况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文件可通过CA认证的网络渠道提交。严格调查取证、质证等投诉处理流程,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市城乡水务局规划建设科,联系电话:0537-2311271,传真:0537-2311271,电子邮箱:jn-gj@163.com,地址:太白湖新区第23届省运会综合指挥中心C区505号房间。
附件:1.济宁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
2.济宁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异议书
3.济宁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
4.济宁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汇总表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