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市水利移民服务中心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水利移民服务中心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17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参与拟订、实施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规划;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水库移民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事务性工作;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评估事务性工作;开展水库移民政策宣传及技术培训;承担市城乡水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定代表人:张海腾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二、济宁市水利移民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水利移民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17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参与拟订、实施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规划;
(二) 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服务工作;
(三) 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水库移民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事务性工作;
(四) 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评估事务性工作;
(五)开展水库移民政策宣传及技术培训;
(六) 承担市城乡水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水利移民服务中心党支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本单位党务工作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任命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四) 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 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 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 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水利移民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 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 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 主持开展工作;
(五)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 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 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 本单位章程;
(二) 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 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 年度财务报告;
(五) 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 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 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水利移民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水利移民服务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水利移民服务中心法人年度报告公开信息
2023年,在市城乡水务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扎实做好党建和业务各项工作。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1.全面强化理论学习。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市委有关会议精神,抓紧抓实抓细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引导支部全体党员干部把思想行动真正统一到党的最新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中去。
2.推动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坚持党建带方向强政治、党建带作风促执行、党建带业务提业绩,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务实创新、担当作为。2023年,支部1名同志在全省水利系统微党课大赛决赛获三等奖;2名同志在2023年全市水务安全生产技术技能创新推广实施大赛中荣获二等奖、优胜奖;2名同志在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劳动竞赛中获优秀个人、优秀组织个人奖,中心工作人员参与的11项后期扶持项目获得示范工程奖。
3.持续抓牢党风廉政建设。2023年,组织开展“纪法教育月”活动,以“涵养清风正气 永葆忠诚干净担当本色”为主题,开展警示教育、廉政风险点排查,签订个人廉政风险防控承诺书11份;开展廉政谈心谈话2次;组织党员参观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2次,强化“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效果,保持警钟长鸣,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二)水库移民工作完成情况
1.按时完成移民人口自然变化核查。各移民县(市、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了人口自然变化核查工作,按照村级调查、镇街审核、县级审定的核查程序,层层把关,今年2月份,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水库移民人口信息甄别核实工作。
2.全面推进项目实施进度。按省厅的时间节点完成2023年度提前批资金项目计划的下达和省厅备案,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加大对2023年项目的推进力度,争取项目进度更快推进,在全省有较好的排名。配合审批局完成2023年度提前批资金项目的审批工作,确保了移民项目建设高效推进。2023年度全省水库移民工作现场会议在我市召开。
3.认真做好2022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配合省厅做好2022年度省级绩效自评各项基础工作,与第三方保持积极有效沟通,认真筹备梁山县现场复核工作,省级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评价考核继续保持“优”等次。
4.多项业务工作成效显著。完成2023年度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编报工作,并成功争取水利部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项目;6月份完成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完成邹城市、泗水县、梁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监测评估工作;完成山东省济宁市水库移民大事记初稿工作。
四、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水利移民服务中心
编制数:12人
实有数: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