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务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农业服务中心,局有关科室,局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水利工程招标备案办事流程,提升水利招标投标营商环境,依据水利部《水利部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建设〔2022〕15号)、市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济宁市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济公资中心发〔2022〕7号),现将《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水利工程招标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济水规建函字〔2020〕16号)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招标备案第(三)条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的“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二、请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调整,做好项目招标备案的指导工作,提升水利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
济宁市城市水务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