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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2021年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发布日期:2022-03-04 16:22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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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17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水事秩序;负责管理范围内监管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违规案件和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展开;参与拟定水行政执法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并组织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制度、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落实;配合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完成市城乡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定代表人:蒋东晟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二、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17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1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 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监督水事活动、维护水事秩序,加强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章;

(二)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环境、水文和防汛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及其他有关设施,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三)负责市管河道、湖泊、水工程、城镇供排水及市级水行政许可事项等的行政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管理范围内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湖泊、水工程、水文设施和防汛设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方面的水事违法违规案件和全市重大水事违法违规案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

(四)指导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参与拟订水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督办县(市、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并组织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制度、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落实;

(五)依法查处拖欠、拒缴水利规费案件;配合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六)负责全市水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 完成市城乡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党支部要把加强 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 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 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 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任命本单位行政负责人;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 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 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 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 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 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 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 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法人年度报告公开信息

2021年度,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在济宁市城乡水务局的领导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政治引领,扎实做好党建工作

(一)大力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制定《中共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支部2021年青年理论学习计划》,对全年“四史”学习框架、学习方式和各类学习活动进行安排,为常态化学习提供制度保障,今年来全体党员集体学习12次,平均学时36学时以上。大力开展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学习,利用党务宣传栏、党建微信群开展六中全会精神宣传活动,在全队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热潮。积极组织全体党员参加局青年理论学习小组集体学习讲座、市直机关党史知识学习报告会,不断增强党史学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从严加强支部建设,提升队伍凝聚力战斗力。从严落实“一岗双责”和民主集中制。树牢党建与业务工作“两手抓”意识,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扩大会议研究支部工作计划和党建重点工作,开展1次意识形态工作研判。全面实施党员亮化记分管理,严格党员发展培养,2名发展对象已转成预备党员。扎实开展组织生活。今年来召开党员大会8次,组织生活会2次,支部书记讲党课1次,组织主题党日活动11次,各类党建活动有效增强了队伍凝聚力向心力。

(三)持续深化“三转”活动,培树担当作为工作作风。按照“三转”活动相关要求,大力开展大调研大落实大提升活动、大检视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推动队伍思想作风进一步转变,工作效能、为民服务水平、担当作为精神不断提升。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内部管理,积极开展廉政教育,针对执法巡查工作中易滋生问题的环节,支部书记经常性与队员谈话谈心,及时提醒,防微杜渐,确保队员不碰红线,全队始终保持风清、气正、崇德、尚廉工作氛围,今年来全体队员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着力加强基础管理,确保队伍标准化建设

(一)完善执法机制,打造规范化执法队伍

1.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学习培训。支队始终坚持以学促进,积极打造学习型执法队伍,制定印发了《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2021年执法相关知识学习计划》,坚持每周五召开一次学习会,形成了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制度和浓厚的学习氛围。同时,支队改进学习形式,从单一的灌输式课堂教学向课堂、现场实践教学相结合转变,聘请水利行业安全专家,深入施工一线现场实践教学项目施工中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起重吊装、用电、消防等常见重点安全隐患,理论结合实际,切实提高了培训的有效性。      

2.推动传统执法向说理式执法转变。支队深化落实“三转”大讨论成果,结合省市水务执法新要求,推动传统执法向说理式执法转变。一是开展“说理式执法”。探索、优化说理式文书模板,制作叙事、说法、论理相统一的说理式执法文书,通过讲清事理、讲透法理、讲明道理、讲通情理,进一步转变水务执法理念,创新水务执法模式,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自动履行率,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二是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支队总结过往典型案例,围绕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广泛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把执法过程变成普法过程,让水行政执法有温度更有力度。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支队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机制,依托门户网站、行政处罚网上运行、“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全面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目前支队11名执法人员和51起已经结案的水事违法案件已全部通过局官网执法公示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了支队执法工作的透明规范。

2.加强日常、专项巡查,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支队结合现阶段安全生产、扬尘污染等重点执法领域,先后制定了《2021年度执法计划》和《2021年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并严格落实。截至目前累计开展日常巡查80余次,先后开展了市管河道专项执法巡查、河道采砂专项执法巡查、水务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巡查、水务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巡查,累计巡查里程6000余公里,检查发现各类隐患问题200余个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反馈业务科室进行追踪整改,其他部门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2起,现场制止违法行为20余起,支队共立案查处水事违法案件55起,结案55起,累计罚款金额174万元,创历史新高。所有执法程序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存在有案不立、立案不查、久查不结及有案不移等情况。

(三)扎实开展普法活动,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支队落实水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责任,积极培树群众法治意识。贯彻落实“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定了普法工作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确保普法工作有的放矢,分工明确。3月22日是第二十九届“世界水日”,3月22日-3月28日是第三十四届“中国水周”,支队在有关科室配合下,在3月份节日来临之际组织开展了2021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活动圆满结束不仅展示我市了水务工作风采,也营造了全市珍惜水爱护水的浓厚社会氛围。12月4日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支队组织干部职工前往广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现场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并对宪法、民法典、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等进行现场解读,从群众身边的生活点滴入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宣讲宪法精神,增强群众学法用法意识,现场普法取得了良好成效。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无擅自变更单位名称、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情况;无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没有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没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无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或备案的情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在网站公开公示;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况。

五、本单位业务范围未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事项。

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无

七、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无

八、机构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编制数:20

实有数: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