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务局,任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水务办、济宁经开区农业服务中心及水务办,局机关有关科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摸清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取用水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0〕79号)、《山东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水资字〔2020〕3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水资源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济宁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2020年9月1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山东省水利厅 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印发 |
济宁市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管〔2020〕79号)、《山东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水资字〔2020〕3号)部署要求,切实摸清全市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基本情况,认真整改取用水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资源规范化、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济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3·14”重要讲话精神和在黄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紧紧围绕合理分水、管住用水的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本市取水口及取水监测计量现状,依法整治取用水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规范取用水行为,努力将全市水资源强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范围及对象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范围为整个济宁市行政区,总面积1.1万平方公里,涵盖11个县(市、区)及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开区3个功能区。
核查登记对象为济宁市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水,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主要包括河湖(含水库、渠道、人工河道等)取水口、灌区(渠灌区、井灌区)取水口、公共供水企业(集中式)取水口、工业企业取水口、城乡居民(分散式)生活用水取水口、其他用水户(建筑业及第三服务产业等)取水口、再生水厂取水口等。除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均应列为本次核查登记对象。
三、主要任务
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包括核查登记、整改提升、监督检查、建章立制4项任务。
(一)核查登记。一是组织登记。根据省水利厅部署安排,按照属地登记的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取水单位和个人,登录全国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在线登记填报取水口基础信息(附件1),包括取水口基本情况、取水口监测计量设施配备与运行情况、取水口合规性情况等(济宁高新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随任城区、兖州区登记;太白湖新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随任城区登记;济宁经开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随嘉祥县登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取水口登记信息,填报不合格的应要求取水单位或个人修改完善或重新填报。对权属不清的取水口,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录入。对在线填报存在困难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完成登记。
其中,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的取水工程取水口,由管理单位负责登记;由农民自行建设、年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农业灌溉工程的取水口,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打捆登记,具备条件的也可逐一登记。对于农村灌溉机电井,可先行组织对规模以上的(管径20厘米以上)进行核查登记,对于规模以下的机电井,暂不纳入本次核查登记范围。二是审核排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审核”的原则,充分利用取水许可台账、水利普查成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名录、农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登记成果、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名录等,综合采取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问询等方式,对辖区内各类河道外用水的取水口进行排查复核,确保登记不重不漏、信息准确可靠。对发现的信息漏报重报、信息不实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通过系统汇总形成取水口核查登记汇总表(附件2),审核上报市城乡水务局。
(二)整改提升。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口核查登记结果,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梳理复核取水口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监测计量不规范、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问题,对于可立刻整改完成的问题,要边登记边整改。对于无法立刻整改解决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逐级上报审核,组织开展整改,逐一销号落实(附件3)。
(三)监督检查。市城乡水务局对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取水口应登未登,登记的取水口监测计量信息是否准确,存在的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城乡水务局将把有关情况和整改建议反馈被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约谈或通报。
(四)建章立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针对取用水及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和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取水口动态更新机制和取用水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取用水管理。
四、阶段划分
根据省水利厅实施方案,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核查登记(2020年8月—12月)。开展并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工作。按照由易到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分步开展,有序推进取水口核查登记工作。其中,8月底前,完成流域管理机构及省发证取用水户取水口的核查登记及上报工作;9月底前,对纳入水资源税管理台账的取用水户取水口完成核查登记及上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其他取水口的核查登记及上报工作。
(二)整改提升(2021年1月—2021年9月)。完成问题认定,建立整改台账,开展问题整改,逐一销号落实,健全长效机制。2021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管辖范围内的整改台账报市城乡水务局;5月底前,市城乡水务局将管辖范围内的整改台账报水利厅。各县(市、区)要动态掌握问题整改进展,逐月上报整改情况,并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提升。各地可结合实际,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将各阶段工作合并实施,压茬进行,力争提前完成核查登记和整改任务。
(三)工作总结(2021年10月—12月)。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五、责任区分及成果目标
本次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统一部署、分级推进,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工作,各层级之间要加强工作协调和衔接,切实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紧扣时间节点,确保圆满完成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任务。
(一)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根据省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市本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济宁市范围内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一是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完成取水口核查登记,完成登记信息审核排查和汇总;二是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各县(市、区)做好问题认定和整改,并健全长效机制;三是负责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上报的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成果质量进行把关复核,及时向省水利厅上报汇总成果。11个县(市、区)及3个功能区各明确1人担任专项整治行动的联系人。
(二)县(市、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取用水专项整治行动。一是负责辖区范围内取水口核查登记,完成基础信息审核排查及汇总;二是负责辖区内的取水口认定与整改提升,提出本区域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审核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整改,逐一销号落实;三是负责对相关数据质量进行把关并按时上报。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对各阶段的数据质量进行把关复核,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汇总结果。
(三)最终成果要求。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市、县(市、区)最终均要取得如下成果,即实现“三个一”工作目标:
一是形成“一张图”,将取水口信息纳入水利一张图。
二是建立“一本账”,反映取水口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三是健全“一套机制”,建立健全取水口管理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督导考核。市城乡水务局将采取暗访、抽查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各县(市、区)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时,市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治行动中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组织不力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问责。
(二)强化协调配合。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和衔接机制,强化监督,严肃查处“有案不移、移案不接、接案不办”等行为,发挥执法在水资源强监管领域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建立通报机制。为及时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县(市、区)须在每月3日前,将截至上月的进展情况报市城乡水务局,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市城乡水务局将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也可通过发放宣传单和明白纸,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广大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履行“主动登录系统平台并填报基础信息”义务,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各级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取水单位(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五)落实相关保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项整治行动人财物保障,市下达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奖补资金可优先用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并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同时要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或专班推进,全力保障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