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放管服 > 双随机、一公开
2024年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6-18 17:57 浏览次数: 字号:[ ]
分享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部门及实施层级

设定依据

1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企业

1.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取用水,是否存在超计划(定额)用水情况。

2.用水计量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3.节水设施检查,检查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建设和使用节水设施。

一般检查事项

 

综合运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或委

托第三方机构等手段

抽查比例不低于3%,一年不少于一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2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企业、个人、生产  建设单位

是否属于禁止开垦坡度范围。开垦土地承包合同中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综合运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或委

托第三方机构等手段

抽查比例不低于3%,一年不少于一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

水利 建设 市场 的监 督检 查

 

市局监管 的在建水 利基本项 目的参建 市场主体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行业 规程规范、强制性标 准情况,招投标落实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综合运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或委

托第三方机构等手段

抽查比例不低于3%,一年不少于一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

 

4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1.取用水户是否取得有效取水许可证。

2.是否按照批复情况进行取水。

3.取用水户用水量是否存在超许可情形。

 

 

 

一般检查事项

 

 

综合运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或委

托第三方机构等手段

抽查比例不低于3%,一年不少于一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5

对水利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持续改进等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综合运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或委

托第三方机构等手段

抽查比例不低于3%,一年不少于一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