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流域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印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委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以及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以下简称履职督查)。
第三条 淮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协同高效、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部批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和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
第六条 淮委按照职责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手段,积极推行基于生产建设单位自主监控的远程视频监管等方式,对部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设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涉及范围大、挖填土石方多、地形地貌复杂以及有较大水土流失风险和隐患的项目,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持续推进部批项目监督检查规范化、标准化。
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第七条 淮委开展跟踪检查,应当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部批在建项目全覆盖。
现场检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于纳入淮委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项目,可在通过遥感调查、查阅水土保持监测资料和生产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等方式的基础上,运用无人机对重点部位、有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点位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开展现场检查。每年淮委开展现场检查的比例不低于部批项目的10%。
第八条 淮委指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做好跟踪检查,检查情况作为淮委年度现场检查项目清单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七)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第十条 根据项目情况,现场检查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和专家参加。淮委开展现场检查,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主要程序包括:
(一)印发检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情况介绍并问询;
(四)填写检查情况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五)印发检查意见;
(六)对有限期整改任务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前款所称其他参建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等单位。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调整和简化有关程序。
第十二条 淮委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检查意见应当反映对项目的全面检查结论,明确存在的水土保持问题及整改要求和时限。
淮委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导,实行对账销号、闭环管理。有必要开展现场整改复核的,由淮委或者淮委委托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淮委应当在淮河水利网公开跟踪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淮委从已报备的部批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第十五条 淮委应当在水利部出具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家参加。
对于跨流域项目的验收核查,加强与其他流域管理机构沟通协调,联合做好验收核查工作。
第十六条 核查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核查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验收核查主要程序包括:
(一)印发核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资料;
(三)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情况介绍并问询;
(四)填写核查情况记录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五)印发核查意见;
(六)对有限期整改任务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前款所称其他参建单位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测、监理、验收报告编制等单位。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调整和简化有关程序。
第十八条 淮委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或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三)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或者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要求落实的;
(四)存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其他情形的。
未发现以上情形的,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
淮委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对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部批项目,将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核查结束后,淮委及时印发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核查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
对于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
对于核查发现不影响验收通过的问题,可在核查意见中提出,后续紧盯生产建设单位整改销号、闭环管理。
第二十条 淮委对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按照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淮委加强与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管信息共享和现场检查统筹协调,建立流域与区域协调联动监管机制。
淮委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年度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将印发的部批项目监督检查意见抄送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淮河水利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淮委应及时将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查处结果通报其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推动生产建设项目行业自律和监管。
第二十三条 淮委在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履职督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与河南、湖北、安徽、江苏、山东五省检察院共同签署的《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淮委管辖范围内造成水土流失等危害后果的案件,淮委应会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共同推进问题整改。
第三章 履职督查
第二十五条 淮委按照水利部统筹确定的分工,对流域内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发现被督查单位是否存在以下不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的问题情形:
(一)不依法依规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在审批中收取或变相收取生产建设单位费用的;
(二)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接受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并组织开展核查的;
(四)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五)未依法依规对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或者实施行政强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督查工作主要采取典型抽查的方式开展,并结合必要的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形式,全面了解被督查单位监管履职总体情况。
现场检查(复核)应采取明查和暗访、“四不两直”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充分应用无人机等信息化手段,对所抽取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和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淮委按照水利部部署安排全面完成督查工作任务后,分省形成“一省一单”问题清单、提出整改建议,经水利部审核同意予以印发。
每年12月底前总结履职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形成履职督查工作报告和分省报告,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淮委在认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问题时,应当经责任单位确认。涉及其他审批部门、执法部门的,应当移交其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淮委对跟踪检查和验收核查发现的水土保持问题,依法依规开展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
(一)约谈。就责任单位的水土保持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限期纠正其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监管。将出现水土保持问题的责任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在淮河水利网公开,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责任。
(三)信用惩戒。全面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要求,将水土保持监管履职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并对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水土保持问题的数量、类别等,对责任单位可采取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实施责任追究。责任单位隐瞒或者拒不整改水土保持问题的,按责任追究标准中同类问题最高问责方式予以从重追究。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问题的,可以予以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淮委对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不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依规开展责任追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形式主要包括:
(一)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
(二)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等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