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务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关于印发济宁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相关规范文件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工作依据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水利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
二、受理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水利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
三、受理处理时限
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1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建立健全投诉超时受理和办理约束机制。在法定处理时限内,实行日报告及会商制度,根据处理事项的难易程度及处理进度,及时提醒督导办理人,确保投诉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率和办结率 100%。
四、所需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程序
(一)受理。在接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后,及时查明与投诉案件有关的情况,3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进行登记并详细记载投诉的有关情况,按要求填写《济宁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取证。对受理的案件,立即组建两人以上的调查组展开调查。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如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或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调查2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调查人员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详细记载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后,如有差错、遗漏允许补充,最后与记录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一并签字盖章。
(三)提出意见。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组对投诉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次投诉做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向投诉人进行告知,形成书面材料下发给投诉人,由当事人签收或由承办人员通过制作《送达回证》等方式送达。
(五)存档归卷。投诉处理完毕后,将《济宁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以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片、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六、监督检查
对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相关职能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3查。
七、责任考核及奖惩
投诉处理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责令立即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处理招投标投诉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八、执法协作机制
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执法,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犯罪且证据充足的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犯罪但证据不足的案件,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协助,提供技术侦查等力量支持。监管系统为市(县市区)水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公安、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综合监管格局。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202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