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务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营商环境,在已印发的《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关于水利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将我市水利工程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履约保证金缴纳和信用管理挂钩。招标文件约定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采购)人应根据“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分级调整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信用评价等级为 AA 级以上的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2%,信用评价等级为B 级以下(含 B 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7%。
二、为落实国家“六保六稳”工作要求,进一步纾解企业困难,1减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招标(采购)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对合同工期少于 3个月或中标金额低于 400 万元的养护工程或小型水利工程减免履约保证金。
三、招标(采购)人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后 14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承包人。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