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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市场主体履约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6 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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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水务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为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标,根据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规定,现就监督市场主体履约行为做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合同管理监督

在工程建设期间,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合同管理监督力度,适时开展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导督促项目法人参建等单位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限期组织整改落实。对于问题较重或整改不及时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

结合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质量工作考核等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市场主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现场质量行为,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参建单位资质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现场主要人员到位、考勤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在国家和省平台信息公开情况等。

三、加强验收监督

对于已完工程,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档案整编的要求,抓紧完善工程档案资料。督促各项目法人制定验收计划, 及时梳理各类工程验收情况,逐项分析验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办法,按照条件具备一个组织一个的方式,加快推进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的验收工作进度。对于遗留问题和尾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时要做好监督,限时整改,确保工程验收效果。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行业强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市场主体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认真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为加快推动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按节点完成目标任务做好保障。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