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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11 17:06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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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济宁市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活动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设计水平,保证勘测设计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济宁市范围内由市、县组织实施并委托的水利项目的勘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活动及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应每年开展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检查或督查。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产品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测、设计单位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勘测、设计质量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  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九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业务。应根据投标文件或合同中的约定成立勘测、设计工作项目组,特别是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专业负责人必须为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指定人员,未经项目法人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划、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勘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障工程勘测、设计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测、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勘测、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第十二条  勘测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的勘测深度要求。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测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初步设计变更文件为依据。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要专业负责人在勘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到场参加审查会议。审查会议上由审查专家出具审查意见表,对勘测、设计单位方案质量进行分级评价,并写明专家意见及修改时限。审查会议结束后,勘测、设计单位应出具修改时限承诺,在承诺的时间段内修改完成并取得相应专家认可后,按时报批。

第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明确,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到场参会勘测、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测、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计文件施工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核查勘测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二)检查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三)检查工程勘测设计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四)检查勘测设计单位合同履约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处理措施:

(一)勘测设计单位未严格执行勘测设计文件的校审、会签、批准制度

(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完成勘测设计任务

(三)未能通过专家评审或存在问题较重

(四)未能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取得专家认可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六)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者派驻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

(七)未按照规定执行设计变更

(八)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未组织整改落实。

(九)有影响工程质量的其他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全市范围内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工作,并进行勘测设计质量评价,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管理。对在济宁市范围内参与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活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CCC信用较差三等五级。评价结果公布于济宁市城乡水务局网页,通报到各县市区,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以后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招投标活动中参考。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评价为对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等级得分为0,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资质升级或增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的影响的勘测设计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1年内禁止参与全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投标活动。

第四章      

二十三  本办法自20237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714日。


《勘测、设计方案》专家审查意见表

审查时间


审查地点


审查专家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签名





专家审查意见

意见1

修改时限:

是否采纳意见

是 否

 

意见2

修改时限:

是否采纳意见

是 否

意见3

修改时限:

是否采纳意见

是 否

……


质量评价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