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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07 09:47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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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进水利行业强监管,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及《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厅主要借鉴水利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内容,同时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及水资源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内”检查,不涉及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检查内容。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检查主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鲁水规字〔2020〕5号)等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机构改革后确定的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实施清单(行政检查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监督事项、程序与方式、问题认定与整改、责任追究、附则等6章34条,另附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4个附表。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检查原则,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二章“监督事项”,明确了水资源管理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等上级机关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程序与方式”,明确了“查、认、改、罚”的监督检查程序,包括飞检、检查、调查在内的监督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安排,以及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问题认定与整改”,明确了水资源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以及53个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明确了针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反馈、申辩、复核、整改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责任追究”,明确省水利厅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其中,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明确了责任追究分类标准,明确了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等,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岗位、建议降级降职等。明确了从重责任追究的4种情形。

第六章“附则”,对承担监督检查技术支撑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了要求,即需要制定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对人员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保障、绩效管理等作出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自2020年11月24日—12月1日,我厅就《办法》书面征求了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赴部分市县现场征求了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作了修改完善。

相关链接:山东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