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汶上县泉河下游段治理工程扬尘污染严重,经现场检查,该项目施工企业XXXX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裸露堆积的土方未有效覆盖,施工现场洒水抑尘措施不到位,造成工程附近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对现场未覆盖的裸露土方和造成的扬尘污染进行了拍照取证,对该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了询问。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初步判定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因此对该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了其违法行为并且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法律分析】
XXXX公司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从案件调查取证、询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最后,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认知错误态度较好,济宁市城乡水务局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水利工程扬尘污染案。长期以来,少数水利施工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不够重视。案件中,执法人员对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采取教育指导、依法处罚等多种措施,做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引导教育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案件的办理,有效打击了在建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度,对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意义重大。
【水法知识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