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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XXXX公司超许可取水案
发布日期:2021-01-15 09:03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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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6日对当事人XXXX公司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2020年1-9月份实际取水量达到4.4973万立方米,而2020年批准的取水许可量为0.37万立方米/年,2020年11月4日变更取水许可量为3.69万立方米/年,实际取水量超出许可取水量4.1273万立方米,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立案后,在当事人取水现场进行检查,通过执法记录仪全过程录音录像及拍照等方式,确认当事人取水量已达到4.4973万立方米,通过现场询问得知,当事人已知实际取水量超出许可取水量,并已缴纳完毕水资源税,未再申请变更取水许可。当事人超出取水许可量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能证明有新的变更取水许可,以提供的2020年的取水许可证及2020年11月变更后的取水许可证为准,根据高新区水务办提供的取用水量核定书,确认当事人超许可取水4.1273万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四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从案件发生、调查取证、现场核查、过程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最后,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认知错误态度较好,根据《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超许可取水案,整个办案过程体现了执法人员办案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执法三项制度的原则。取水许可,是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协调和平衡水资源供求关系,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的可靠保证。国家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一方面是要保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控制取水量的增加,强化用水过程管理,保证用水资源正常供应;另一方面是宣传取水许可的基本内容及核心思想,提高全民节水意识,降低现有水资源的浪费率。打击超许可取水行为对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知识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四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