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1027]198号)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