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务局、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以鲁水规字〔2019〕4号文印发了《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其中对《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7〕7号)、《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评价办法(试行)》(鲁水规字〔2017〕6号)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管理,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济宁市区域内参与水利建设市场活动的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进一步强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应当及时将各类不良行为采集、认定,并按照《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和《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时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进行动态评价。
三、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信用奖惩机制,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信用评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
四、进一步强化依法依规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水行政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做出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处理。
附:1、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
2、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2020年1月3日